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04年1月1日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晋煤办社保发〔2004〕758号 —— 执行
正文
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
根据国家劳动部办公厅劳社厅发〔2004〕6 号《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结合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制定了《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规程》在试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省煤炭社保局反馈。
附件:《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一、总则
1.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 6 号)和省煤炭工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实施方案》(晋煤办社保发 497 号)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实际,制定本业务管理规程。
2.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煤炭社保局)、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办事机构)及其所属的矿、厂(处)工伤保险承办机构(以下简 称企业所属单位承办机构)、企业劳资部门设置的工伤职工管理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3.本规程将工伤保险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工伤保险统计等内容。
4.各级工伤保险业务部门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各项业务办理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二、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和变更登记。
(一)参保登记
5.纳入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企业按规定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企业办事机构需填报《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表 2—1)及《山西省国 有重点煤矿企业及所属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表 2—2),企业所属单位承办机构填写《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基本情况表》(表 2—3),报企业办事机构审核汇总后,到煤炭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企业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结构统一代码证书;
(3)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4)上年度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独立核算、独立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年报。
6.煤炭社保局审核企业填报的表格和有关证件、资料,并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通过的,建立参保单位数据库,录入企业和参保人员详细信息,并将相关资料归档。
审核未通过的,向申报企业说明原因,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企业按要求补正材料后,按上述程序办理参保登记。
7.煤炭社保局对企业工伤保险相关信息实行微机管理,计算机对各企业以微机编码进行识别。微机编码由 8 位数字组成,其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两位数字为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码,一位数字为工伤保险码,一位数字为企业码,四位数字为企业所属二级单位码。其表示形式为:145×××××。
(二)变更登记
8.参保企业发生下列事项变更时,煤炭社保局应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单位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银行及账号;
(8)经营项目发生变化。
9.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时,企业需填写《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表 2—4),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2)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
(3)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10.煤炭社保局审核企业填写的《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审核通过的,予以更改数据库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同时收回原参保登记表,重新填制《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审核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待按规定要求补正材料后,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三、工伤保险费征缴
工伤保险费征缴包括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补缴欠费等内容。
(一)申报受理
11.企业办事机构填报《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申报核定表》(表 3—1)和《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及所属单位基本情况表登记》。同时携带上年度企业及所属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到煤炭社保局核定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
(二)缴费核定
12.工伤保险费按年度核定。煤炭社保局根据申报企业提供的资料及从有关部门获取的相关信息,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和《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及所属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审核通过后,以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当年缴费基数。
13.煤炭社保局根据核定的企业当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年度和月平均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并将核定的《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反馈申报企业,以此为依据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
(三)费用征收
14.企业办事机构按照核定的月平均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向企业及其所属单位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并将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存入企业办事机构工伤保险基金结算专户。每月 15 日前,填报《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月报表》(表 3—2),同时将所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以支票、电汇、银行汇票方式,上缴煤炭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专户。
15.煤炭社保局对企业办事机构上报的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月报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企业办事机构。
16.煤炭社保局根据实收金额对企业办事机构开具收据,填写《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表 3—3),并每月与银行对账结算。
17.煤炭社保局根据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向申报后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发出《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 3—4):逾期不执行的,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18.煤炭社保局每月根据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月报表和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登记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台账。
(四)补缴欠费
19.煤炭社保局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台账,建立企业欠费数据信息,填制《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补缴通知单》(表 3—5),通知参保企业补缴欠费。
20.对因资金困难,无法一次缴清欠费的企业,煤炭社保局应与其签订工伤保险费补缴协议。如欠费企业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1)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2)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3)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企业所属单位破产、关闭、解散和被注销的,应在资产清算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应预留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上划煤炭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专户。
21.煤炭社保局依据补缴欠费到账信息登记基金收入台账,调整企业欠费信息。
四、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一)协议管理
(二)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程序
五、待遇审核与支付
(一)待遇资格的审核与验证
(二)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三)辅助器具费用审核
(四)伤残待遇审核
(五)工亡待遇审核
(六)待遇调整审核
(七)待遇支付
六、台账管理
七、财务管理
(一)基金账户管理
(二)收入
(三)支出
(四)会计核算
(五)预算
(六)决算
八、工伤保险统计
九、监督检查
(一)确定监督检查对象
(二)对企业工伤保险办事、承办机构监督检查
(三)对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履行协议情况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