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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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7年6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新财法税〔2017〕16号  2017年6月29日  执行

正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三去一降一补”经济工作部署,鼓励个体经济发展,公平税负、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更大程度的释放减负红利,鼓励纳税人创业创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全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其中:农、林、牧、渔业由原来的2.7%调整至1%;商业、工业、交通运输业由原来的2.7%调整至1.5%;代开发票零散税收由原来的2%调整至1.5%(调整后的全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详见附件),请各地财政、税务部门抓好组织落实工作。

  附件:

序号 行业 月收入额 附征率 备注
1 农、林、牧、渔业 小于等于3万元 0.00%
大于3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1.00%
大于10万元 1.50%
2 商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服务业(不含医疗、美容)、其他行业 小于等于3万元 0.00%
大于3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1.50%
大于10万元 2.00%
3 医疗、美容业 小于等于3万元 0.00%
大于3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2.00%
大于10万元 3.00%
4 娱乐业 小于等于3万元 0.00%
大于3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2.00%
大于10万元 4.00%
5 代开发票零散税收(其他行业) 1.50%
6 代开发票零散税收(房屋租赁、二手房转让) 20%(个人出租住房10%) 法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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