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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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7年1月24日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1号  2017年1月26日  施行

2019年8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2019年8月1日  条款废止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一条同时废止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按次到增值税发票代开点开具发票时,开票金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5%。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0.5%征收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核定为0%。

  四、本公告自2017年1月2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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