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6年7月5日 (日) 03:15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3年8月30日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年8月30日  施行 =正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13年8月30日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年8月30日  施行

正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外),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青海省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
饮食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特此公告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 税费知识库 税费知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