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优化完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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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6年3月24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优化完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6〕413号  2026年3月24日  执行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无线电频率资源合理配置和新场景新业态应用扩展,经研究,现就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空间业务收费标准体系。非对地静止轨道(NGSO)卫星星座系统和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GSO)卫星系统,由按照空间电台、地球站分别向卫星运营商和网内地球站设台单位收取,调整为根据空间业务实际占用带宽向卫星运营商收取。对星座卫星数量在200颗以下的NGSO卫星星座系统,按照空间电台数量收费;对星座卫星数量在200颗及以上的NGSO卫星星座系统,统一按系统收费。

  二、降低高频段收费标准。对NGSO卫星星座系统、网络化运营的GSO卫星系统、微波站、宽带无线接入系统,按照频率高低细化收费分档,部分高频段频率实行更低的收费标准。

  三、制定新型无线电应用收费标准。明确5G—R铁路专用无线通信系统、工业专网、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限获得许可的)、宽带数字集群通信系统等无线电应用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应缴未缴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补缴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附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

空间业务收费

收费项目 调整后收费标准
非对地静止轨道(NGSO)卫星星座系统 卫星固定业务 星座卫星数量在200颗以下的 9GHz以下频段 50元/MHz/空间电台
9GHz以上(含)频段 20元/MHz/空间电台
星座卫星数量在200颗以上的(含) 9GHz以下频段 1万元/MHz
9GHz以上(含)频段 4000 元/M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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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业务收费

  注:

  1.NGSO卫星星座系统用于馈线链路、卫星测控、卫星间业务等的频率,其空间电台按照发射带宽收取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参照同频段卫星固定业务收费标准;

  2.对于NGSO卫星星座系统和网络化运营的GSO卫星系统,向卫星业务运营商收取频率占用费,其中地球站仅收取系统内卫星关口站和卫星测控站的频率占用费,按“其他卫星系统”的地球站执行,即250元/MHz/站(发射),不再收取系统内其他地球站频率占用费;

  3.在国内使用国外空间电台的卫星通信网参照国内同类卫星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收费;

  4.对于手机直连卫星等空间地面一体化设计的通信系统,空间部分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参照同频段卫星移动业务收费标准;

  5.“其他卫星系统”包括独立运行的单颗卫星以及月球探测、深空探测等飞行器;

  6.需要获得许可的宽带无线接入系统无线电台(站)数量超过100个(含)的,按照100个无线电台(站)计算应收取的频率占用费;

  7.工业专网按照同频段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地市级区域网收费标准的1/100收取;

  8.5G-R铁路专用无线通信系统按照同频段、同区域级别公众移动通信系统收费标准的一半收取;

  9.宽带数字集群系统按照同频段、同区域级别公众移动通信系统收费标准的1/100收取;

  10.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限获得频率使用许可的)按照航空器电台(制式电台)收费标准的一半收取;

  11.雷达带宽小于1MHz的按照1MHz计算应收取的频率占用费;

  12.军民共用业务频率占用费,按现行标准的一半向民用单位收取;

  13.对通过共享使用无线电频率服务党政领导机关及军队的电台,其中进行商用或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现行标准的一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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