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延续实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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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6年1月2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延续实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6〕9号  2026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继续支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免征登记过程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具体情形包括: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三)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登记主体名下。

  二、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的具体范围,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明细清单(包括移交方、接收方、产权名称、位置坐落、面积等)及时抄送同级税务机关。

  二、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的具体范围,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明细清单(包括移交方、接收方、产权名称、位置坐落、面积等)及时抄送同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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