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简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原值所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计算或者包含的进项税额,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不限原值金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1)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长期资产分类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包括构成其实体的配套设备、工具、器具等)。
2.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包括构成其核心价值和权利基础的相关法律权利和知识成果)。
3.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构成其实体的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抵扣方法
适用范围
1.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2.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
3.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4.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统称混合用途)
原值不超过500万元
原值超过500万元
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
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先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非正常损失
按照下列公式在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 净值率
$净值率 = \frac{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 \times 100\%$
先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以抵扣进项税额),后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
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 净值率
$净值率 = \frac{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 \times 100\%$
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未抵扣进项税额),后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 = 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 净值率
$净值率 = \frac{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 \times 100\%$
先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未抵扣进项税额),后用途改变,用于混合用途
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 = 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 净值率
$净值率 = \frac{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 \times 100\%$
==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