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成品油经销单位使用发票及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6年1月26日 (一) 08:15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0年11月19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成品油经销单位使用发票及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1年1月1日  执行 2018年7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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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0年11月19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成品油经销单位使用发票及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1年1月1日  执行

2018年7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2018年7月13日  废止

正文

  现对成品油经销单位使用发票及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经销单位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做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二、成品油经销单位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户,先开具预售加油卡、加油凭证的收款收据,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回笼记录和收款收据,向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品油经销单位应建立用户台账,及时准确反映加油卡、加油凭证的充值、消费情况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收款收据和台账式样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成品油经销单位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向用户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四、本公告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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