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6年1月6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6〕5号 2026年5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持续推进经营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提升经营主体登记质量,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2026年版)》《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的重点
(一)落实新修订《公司法》等相关要求。针对《公司法》关于调整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完善公司治理要求的有关规定,在《文书规范》中增加采集股东出资期限信息,在《材料规范》中补充完善因股东失权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因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登记业务材料。落实《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等要求,完善对登记联络员的信息管理,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转型登记提交材料。
(二)进一步规范实名登记确认程序。规范申请人实名登记确认工作要求,在《文书规范》中增加实名登记确认表格,记录申请人确认身份和登记业务关联性、一致性的情况,进一步防范虚假冒名登记行为。加强个人敏感信息保护,在登记文书中将身份证件号码、住所、移动电话等信息单独列页。
(三)优化经营主体迁移登记程序。根据《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修改完善经营主体迁移申请书,明确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由迁入地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发送调档函,不再由经营主体往返办理调档手续。在迁移环节增加变更登记内容,方便经营主体办理业务。
(四)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落实《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文书规范》中要求中介机构及人员表明其代理身份,增加对中介机构及人员的信息采集项目,完善信用承诺内容,强化对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告知。
(五)优化线上登记信息存储归档方式。结合各地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实际,突出在线登记便捷、高效的特点,强化对电子签名等技术的应用,明确登记机关可以使用更加简明的方式对在线办理登记业务的信息和档案进行存储、归档。
(六)精简登记机关审核文书。简化登记机关审核文书种类样式,将原按照经营主体类型、登记业务类型划分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审核表》等15类审核文书,整合为《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审核表》,适用于各类经营主体的登记、备案业务。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实行统一登记文书和材料规范。各地登记机关自2026年5月1日起使用新版《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办理各项登记、备案业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 〔2022〕24号)同步废止。5月1日前,经营主体使用原文书和材料规范办理登记、备案的,各地登记机关应当接受办理,做好服务工作。
(二)优化全程电子化登记存储归档方式。对使用全流程电子化方式办理登记的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可以参考所附《经营主体在线登记(备案)文本示例》,依照申请人填报的数据直接生成存档所用登记文书,无需按照《文书规范》的相关样式绘制表格,无需展示与当次登记无关的表格内容。申请人在线通过电子签名或实名登记确认方式对填报信息进行确认并提交的,登记机关可以在登记文书中标注申请人已进行确认的状态及时间,无需展示申请人签名或印章图案。
(三)持续做好申请人实名登记确认工作。登记机关应当就申请人完成实名登记确认情况进行审查,包括申请人是否进行身份或主体资格核验,是否按照登记机关明确的方式就登记申请事项内容进行确认等。登记机关要进一步优化实名登记流程,对于申请人在一次登记业务中因职务身份不同等原因需要多次进行实名登记确认的,可以根据业务实际整合程序,避免重复核验;对于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等方式在线确认、提交材料的,如提交过程中已能确认申请人身份,可以不再重复进行身份核验。实名登记管理规范由总局另行制定印发。
三、其他事项
各地登记机关要尽快完成有关文书、材料规范的换用和系统改造工作,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培训宣传,确保修订后的《文书规范》《材料规范》与具体登记业务工作有效衔接,持续提升经营主体办事便利度。要注意收集汇总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报告总局登记注册局。
附件:
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2026年版)
说明
1.提交登记申请文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打印生成的,应当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名;手工填写的,应当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名。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除明确注明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外,其他材料均提交原件;明确注明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当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确认,或根据授权委托情况,由登记联络员或登记注册代理人签名确认;应当提交原件,但确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用复印件代替,由所有在原件上签署确认的人员或组织单位在复印件上重新签署确认,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备案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章程、决议等文件以及手写签名材料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经申请人确认并提交后,可直接以电子档案方式存储,登记机关可以不再收取原纸质材料。登记机关能通过数据共享等手段获取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清税信息、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等文件或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可以不再收取对应的纸质材料。
5.关于材料签署,明确要求签署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应当由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名并加盖法人(组织)的公章;未明确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名,法人(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名,或盖法人(组织)的公章。
6.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翻译单位应当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注明“翻译准确”字样,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翻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关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相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登记联络员或登记注册代理人等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登记机关办理实名登记确认。在登记机关现场办理实名登记确认的,还应当提交《实名登记确认表》。具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主体实名登记确认的相关管理规范执行。
9.因办理登记、备案事项,需要缴回已领取的纸质版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如经营主体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10.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因特殊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由法定监护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办理相关登记。
11.依据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4年12月31日后仍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法》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
12.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按照《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一部分 经营主体登记申请类文书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提取码:7qnd
2.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提取码:ezqb
3.非公司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 提取码:ytz1
4.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提取码:qmhm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提取码:bthd
6.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提取码:mzha
7.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提取码:8s39
8.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提取码:ny36
9.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提取码:4caj
10.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提取码:1v4j
1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提取码:1q5r
1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提取码:3k3y
13.依照法院裁判撤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提取码:y8y6
14.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提取码:37du
15.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提取码:rj63
16.经营主体迁移申请书 提取码:3da1
17.经营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提取码:51m6
18.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提取码:qr7c
19.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提取码:vriy
20.实名登记确认表 提取码:umd3
第二部分 经营主体登记审核类文书规范
1.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审核表 提取码:v73t
2.增、减、补、换发证照审核表 提取码:hntk
3.归档记录表 提取码:8h36
4.经营主体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目录 提取码:gcv3
第三部分 经营主体登记通知类文书规范
1.接收申请材料凭据 提取码:mjy6
2.延期登记通知书 提取码:j99x
3.登记通知书 提取码:tqge
4.合并分立登记通知书 提取码:96ww
5.不予登记通知书 提取码:pczp
6.公司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提取码:9ej7
7.公司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提取码:vths
8.增、减、补、换发证照通知书 提取码:hu2c
9.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提取码:dbas
10.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 提取码:1c5h
11.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 提取码:ih3t
12.股权出质撤销登记通知书 提取码:9b1p
13.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提取码:hkb9
14.核发证照情况表 提取码:vitd
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
说明
1.提交登记申请文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打印生成的,应当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名;手工填写的,应当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名。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除明确注明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外,其他材料均提交原件;明确注明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当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确认,或根据授权委托情况,由登记联络员或登记注册代理人签名确认;应当提交原件,但确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用复印件代替,由所有在原件上签署确认的人员或组织单位在复印件上重新签署确认,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备案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章程、决议等文件以及手写签名材料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经申请人确认并提交后,可直接以电子档案方式存储,登记机关可以不再收取原纸质材料。登记机关能通过数据共享等手段获取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清税信息、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等文件或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可以不再收取对应的纸质材料。
5.关于材料签署,明确要求签署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应当由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名并加盖法人(组织)的公章;未明确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名,法人(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名,或盖法人(组织)的公章。
6.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翻译单位应当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注明“翻译准确”字样,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翻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关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相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登记联络员或登记注册代理人等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登记机关办理实名登记确认。在登记机关现场办理实名登记确认的,还应当提交《实名登记确认表》。具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主体实名登记确认的相关管理规范执行。
9.因办理登记、备案事项,需要缴回已领取的纸质版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如经营主体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10.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因特殊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由法定监护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办理相关登记。
11.依据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4年12月31日后仍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法》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
12.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按照《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