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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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5年第484号  2025年12月3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相关要求,进一步激发消费需求,释放消费潜力,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决定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目标

  (一)政策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支持试点城市结合当地消费形势及工作基础,探索开展有奖发票活动,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积极性,激发零售、餐饮、住宿、文化艺术、娱乐、旅游、体育、居民服务业等领域消费潜力,为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提供有力支撑。

  (二)支持范围。试点城市申报范围为地市级及以上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省、自治区省会或首府城市,地级市、州、盟)。支持50个左右城市开展试点工作,主要向人口基数大、带动作用强、发展潜力好的城市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政策平衡。政策实施期为6个月。

  二、支持方向

  试点城市对个人消费者以本人名义向零售、餐饮、住宿、文化艺术、娱乐、旅游、体育、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经营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且取得的票面金额在一定额度以上的发票组织抽奖。试点城市自行确定中奖发票最低票面额度(不低于100元)、中奖比例和奖项设置,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单张发票奖项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元。

  三、工作程序

  (一)地方组织申报。各省级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摸底,指导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城市申报试点。申报城市要立足自身实际,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系统梳理相关工作基础,全面分析提振消费方面存在的问题短板,明确工作目标、组织实施方式和保障机制。

  申报材料要行文简洁、逻辑清晰、数据详实、支撑有力,不得印制豪华材料。各地不得委托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署名或者不署名)参与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等申报工作,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已经通过竞争性评审入围的取消入围资格,已经获得相关资金支持的将资金予以收回。

  (二)评审确定试点。省级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本省份试点城市推荐名单。各省(自治区)可推荐1个城市参加试点。居民消费支出排名前12名的省、自治区可额外推荐1个城市,居民消费支出排名前3名的可额外推荐2个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占所在省份名额)单独申报。各省级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于2026年1月9日前将加盖公章的试点城市推荐名单及实施方案纸质版和电子版(PDF格式,光盘刻录)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逾期或未按程序要求报送的,视同放弃。

  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根据政策目标、抽奖规则、信息系统建设、资金安全保障措施、宣传推广考虑及舆情监控举措等,组织专家综合评估实施方案成熟度。方案成熟一个实施一个,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方案,将退回有关省份补充完善。有关省份应根据评审意见对试点城市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并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如仍不符合条件,则相应核减本次试点名额。实施方案是后续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程序重新报送。

  (三)下达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分档安排奖补资金。其中,超大特大城市不超过3亿元,大城市不超过2亿元,其他城市不超过1亿元。补助资金将于实施方案评审通过后按程序一次性拨付。

  (四)做好绩效评价。试点期满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试点城市开展绩效自评,出具书面意见,并于2026年8月底前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商务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组织进行整体绩效评价,并就发现问题组织地方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健全绩效指标体系,指导督促试点城市制定试点资金管理办法,落实既定任务,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开展有奖发票试点纳入提振消费重点工作任务,完善部门协同、责任分工等工作推进机制,加强跟踪调度,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统筹谋划推动,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资金监管。试点城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开展发票抽奖、奖金兑付,并按照统一要求与全国有奖发票数据监测平台对接;税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发票信息共享和核验。试点城市要充分利用技术手段确保消费行为真实,财政资金安全,政策有力有效。有关补助资金仅限于兑付消费者奖金,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

  (三)落实监督管理。坚持安全原则,确保发票电子数据信息安全、数据加密传输安全、资金兑付安全。坚持公平原则,确保抽奖规则符合公平性原则、开奖数据随机产生。坚持公开原则,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开奖过程及结果,保证结果透明,依法依规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便捷原则,借助信息化手段使消费者便捷参与试点活动。试点城市要加强对参与试点工作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防范徇私舞弊、人为操纵等违法违规问题。

  (四)做好宣传推广。各省级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试点城市广泛利用各种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加强政策宣传,进一步激发消费者参与热情,为活动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于2026年8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典型经验做法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4524

  商务部消费促进司 010-85093057

  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010-61989832

  附件:

  1.有奖发票试点工作方案编制提纲

  2.有奖发票试点绩效指标表 提取码:ca5f

有奖发票试点工作方案编制提纲

  (供申报城市参考使用)

  一、基本情况

  (一)城市基本情况。简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包含经济体量、年末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消费市场发展情况(包含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数据)。

  (二)工作基础。本市在促消费方面已有的工作基础和成效。一是本市在促消费方面建立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机制、出台相关政策、配套相关经费等情况;二是打造促消费品牌活动、营造消费氛围方面开展的工作及成效;三是组织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的工作基础及成效(如有)。

  (三)存在的堵点卡点和问题短板。梳理本市促消费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并对有关原因进行分析。分析应实事求是、全面准确,有相应的事例和数据支撑。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重点任务,总体概述本市开展有奖发票试点的工作思路,重点说明基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和消费市场特点,推动工作开展的重点领域、工作路径与抓手,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三)主要目标。结合总体思路和绩效评价指标,确定有奖发票试点预期实现的目标。目标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可评估、可量化。

  三、实施内容

  依据总体思路及目标,立足本地消费市场发展现状和问题,提出有奖发票试点的具体实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抽奖条件。明确有奖发票参与条件,如具体发票种类、最低发票金额等。

  (二)抽奖规则。结合本地消费水平、消费特点,确定抽奖规则、开奖方式、奖项设置、财政资金分配情况及资金使用节奏、奖项兑换方式及具体要求等。

  (三)抽奖系统。可使用已有有奖发票抽奖信息系统或新建系统,并描述系统功能、信息采集、系统安全、消费者参与渠道等情况;与本市税务发票系统联通并进行发票校验、数据核对等有关考虑;需预留接口,接入全国有奖发票数据监测平台并实时上传数据。

  (四)风险防范。详细阐述对虚开发票、恶意退货套取奖金等行为的风险防控措施,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机制,消费者投诉举报方式及处理机制。

  (五)宣传推广。详细阐述全方位、多角度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群众参与度的有关考虑。

  (六)舆情防范。详细阐述对可能发生的负面舆情的防范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机制。发挥省级部门统筹作用和试点城市党委政府组织领导优势,建立负责同志牵头、多部门统筹协调机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牵头人、牵头部门、参与部门、责任分工、日常调度等情况。

  (二)资金管理制度。省市两级结合中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试点申报通知要求,建立资金管理制度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细化试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试点效果评价办法;加强资金动态监管,对有奖发票活动中发现的资金骗补情况依法予以打击,并及时优化制度设计堵塞漏洞。

  (三)试点监督机制。省市两级建立试点工作监督机制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省级部门指导试点城市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重要事项履行集体决策、公开公示等程序;明确对试点工作日常监督的责任主体、频次、范围等具体要求;引入审计等第三方机构,规范重大决策过程,加强资金审核。

  (四)其他保障措施。省级部门指导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区促消费工作,从政策措施、要素保障等方面提出其他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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