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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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4年2月28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综〔2024〕6号  2024年2月28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相关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办法,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我厅反馈。

  二、各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

  三、行政事业单位从除财政外的职能部门取得财政性资金,且不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至2025年底暂可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严格限定于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方案》(晋财综〔2017〕56号)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保障的财政资金;到期后视政策情况另行通知。

  五、下列收费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立学校的服务性收费;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不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3.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医疗收入、公益性单位依法接受的公益性捐赠;

  4.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5.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得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收费。

  六、各单位在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规范准确填列票面内容,并对票面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七、《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16〕76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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