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01年10月12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329号 2001年11月1日 执行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黄金管理体制改革,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黄金制品零售市场健康发展,现就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黄金制品零售管理审批制,取消黄金制品零售业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行核准制。
二、经营黄金制品(包括k金制品)零售(专营、兼营)业务的单位,应经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核准行)核准,并领取《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以下简称《核准登记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凭人民银行核发的《核准登记证》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消费税认定登记手续。
三、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独立、完整的会计财务核算部门和制度。
(三)具有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专营店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万元;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0万元。
(五)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符合安全条件的库房。专营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营业面积应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场所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
民族地区专营或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资金和营业面积可根据上述原则适当放宽。
四、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应向核准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设企业提交)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设企业提交)
(四)营业用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会计、出纳员资格证明;经营黄金制品业务人员的简历。
(六)人民银行认可机构开具的验资证明、银行开户证明。
(七)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情况的说明。
五、核准行自接到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报告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开办条件的申请单位,核发《核准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六、允许开办黄金制品零售连锁店。开办黄金制品零售连锁店依照上述第二、三、四条规定核准。
七、黄金制品零售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依据上述第二、三、四条规定办理。
八、《核准登记证》按年度进行审核换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凭当年人民银行颁发的《核准登记证》办理年审和年度认证的有关手续。
九、核准行应对辖内原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按本通知规定要求进行清理。凡未达到规定条件的,或连续六个月停止经营的,不予换发《核准登记证》。不予换发《核准登记证》的黄金制品零售企业,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个体工商户办理代客维修以旧换新业务、单位开展“三废”回收金业务,不需办理《核准登记证》,应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十一、保税区内生产、加工的黄金制品原则上应全部用于出口。如遇特殊情况需将黄金制品销往非保税区的,应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海关凭人民银行批件办理征税验放手续。
十二、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实行定点管理,经营单位应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采用承包、租赁、转让、试销、代销、传销等经营方式。
十三、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对所出售的每件制品,都要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的商业零售发票,并按规定每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税务机关报送《黄金制品购销存月报表》。
十四、经营单位销售的黄金制品,必须盖有生产企业的戳记代号和含金量标记,并配有标签牌,注明生产厂家、重量及含金量。含金量千分数不小于999的称为千足金,应打千足金印记或按实际含量打印记;含金量千分数不小于990的称为足金,应打足金印记或按实际含量打印(gold999或g990);含金量百分数小于99的称为k金,应打k金数印记或按实际含量打印记(k金饰品含金量每k为4.15%)。
十五、黄金制品零售企业应从国家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货。并应妥善保管好供货单位开具的供货单,以备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十六、拍卖行拍卖黄金制品、单位举办黄金制品展览(展销)会,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核准。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黄金展览(展销)会应报人民银行总行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
十七、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罚。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适用本通知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1999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2号)规定,经核准行核准,并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十九、本通知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管理政策及黄金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答记者问
编者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了黄金制品零售业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行核准制。这是我国黄金制品零售管理体制的重要改革。为了使广大黄金业者更好地了解这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及目的,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近日接受了专访。
问:最近人民银行调整了对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管理政策。请问为什么要调整?此次调整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调整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管理政策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自1982年我国恢复黄金饰品销售业务以来,黄金饰品市场不断发展,黄金饰品销售量由最初的6.7吨发展到目前140余吨,品种款式也由最初的几种发展到目前近千种,并由此带动了铂金、钻石、宝玉石等贵金属、珠宝等加工业的兴起与繁荣。在近二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黄金饰品零售市场进行管理。在“统购统配、统一管理”政策条件下,中国人民银行对黄金饰品零售市场的管理采取了总量控制与许可证管理制度相结合办法,对新增零售网点控制得较严格。1995年,为进一步规范黄金饰品零售市场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19号),进一步规范了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通知》中有关规定已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需要,迫切需要调整。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们了解到,不论是管理部门,还是企业经营单位,普遍认为黄金是特殊商品,作为黄金的深加工产品——黄金饰品的销售和经营仍有其特殊性。在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初期,如果完全放任不管,可能会出现网点过多过滥,竞争无序和国家税收征管难以落实的情况。因此,此次政策调整的指导思想是:既要放开,又要有适度管理,达到放而不乱、管而不死,保证黄金管理体制转轨过渡期市场稳定,保证黄金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问: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与原规定有何不同?
答:此次对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管理政策调整的内容主要有如下几方面:一是取消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审批管理制度(许可证),实行核准制(登记证)。二是扩大了投资主体范围。现行政策规定,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主体资格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企业和全民、集体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这一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我们将其调整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单位”。这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投资主体范围。三是结合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特点,此次政策调整提高了对开办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所需自有资金的最低标准,同时降低了对开办黄金制品零售业务营业场所面积的要求。四是明确连锁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基本原则。过去基本不允许黄金制品零售实行连锁经营,为促进黄金制品零售市场进一步发展,此次明确提出了允许实行连锁经营。五是放宽了对个体工商户代客维修、以旧换新及单位开展“三废”回收的管理。过去对上述业务管理规定较严,而实际上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从实际情况来看,个体工商户代客维修、以旧换新以及单位开展“三废”回收是市场经营活动的有益补充,不仅可以方便和满足人民生活实际需要,而且便于资源合理利用。考虑到上述几项业务活动对整个市场经营秩序不会构成较大冲击,因此,此次政策调整我们拟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登记管理,开办上述几项业务不在人民银行核准范围之内。六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黄金制品零售业务也有了新的规定。
问:我们注意到,1995年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家联合发文时管理的对象指的是“黄金饰品”,此次改为“黄金制品”,请问为什么有这样的变化?
答:1995年前后,国内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的经营品种主要是首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的经营品种越来越丰富,已经不止是黄金首饰,各种器皿、工艺品等占有一定的比例。因此,仅以“黄金饰品”来表示黄金制品已不准确。
问:这次政策调整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把对黄金制品零售市场审批管理制度改为核准登记制,两者有什么本质区别?
答:这两种管理方式的本质区别是:审批制是以严格控制新增网点为前提,即使申办方符合申办条件,审批机关也有可能不予审批,且审批时间不确定。核准制是建立在市场调节机制基础之上,只要符合申办条件,核准机关就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发有关证件。
问:过去国家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此次政策调整是否也涉及此领域?政策上有何变化?
答:这次政策调整涉及到了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黄金制品零售业务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几种考虑:一是我国加入wto后,珠宝行业是我国首批对外开放行业之一。而黄金制品与珠宝饰品紧密相连,不可能仅放开珠宝市场而不适当放开黄金制品的市场准入;二是国家过去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黄金制品零售业务,一方面是因为当时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税收政策不相一致,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国内黄金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相差较大。现在这些情况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黄金制品仍不同于其他商品,有一定特殊性。因此,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限制也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暂不允许外商独资企业开展黄金制品零售业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开展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应符合1999年6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规定精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开展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的中方投资比例在满足一定要求的基础上,经中国人民银行依照《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核准。
问:前一段时期,许多媒体竞相报道有关黄金管理体制改革事宜,是否可以谈谈有关这方面工作的进展情况?
答:“统购统配”的黄金管理体制已经延续了半个世纪之久,明显不适应发展了的社会经济需要。改革现行黄金管理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而受到国内外有关方面的关注。为做好这项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成立了由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体改办、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黄金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目前,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相关政策措施正在抓紧制定,黄金交易所也在紧锣密鼓地筹建中。根据目前工作进展情况看,上海黄金交易所有望年底试运行。
问:黄金市场放开后,是否每个单位、每个人可以自由买卖黄金了?原有的《金银管理条例》是否也要做相应的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是否出台相应的管理政策、法规、法律?
答:目前,人们对放开黄金市场有很多误区,简单地认为黄金市场放开后,国家什么都不管了,可以自由买卖黄金了。其实不然,我们所说的放开黄金市场是相对于以往“统购统配”计划管理体制而言,放开黄金市场是取消黄金计划管理体制,而不是放任自流的自由市场。单位和个人经营黄金及黄金制品需要经过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取得一定资格。这是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需要,也是广大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所在。黄金市场放开后,原有的《金银管理条例》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由国务院决定是否修改和废止。国务院将出台相应的管理法规。人民银行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相应具体的管理办法,比如:黄金进出口管理办法、黄金生产管理办法、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