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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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1年3月11日  司法部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  司发通〔2011〕32号  2011年3月1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证文书制度,司法部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对现行定式公证书格式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形成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决定自2011年10月 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重要性

  修订完善定式公证书格式,是贯彻实施《公证法》、依法推进公证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完善公证文书制度、提高公证质量和增强公证公信力的重要措施。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总结了我国公证文书制度的实践经验,并根据当前公证工作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从格式类别、内容要素到形式结构进行了全面修订。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内容更加充实、结构更加科学、形式更加灵活,指导性、适用性、科学性进一步增强。推行使用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对于进一步提高公证文书质量,增强公证文书法律效力,使公证文书更好地取信于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和广大公证员,要深刻认识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重要性、紧迫性,扎实有效地做好新格式的推行使用工作,努力把公证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认真做好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学习培训工作

  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涉及大多数公证事项,目前,除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继承、强制执行等公证采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外,其他公证事项均使用定式公证书格式,因此,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将对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为了进一步增强公证文书格式的指导性、适用性和科学性,一方面在公证书格式中增加了“注”的指引性内容,另一方面在内容结构上增加了申请人基本情况、公证事项等必备要素,使得修订后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在相对固定的基本框架下增加了许多需要据实表述的内容,对公证员撰写公证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集中培训、研讨交流、个人自学等方式,使广大公证执业人员和公证管理干部尽快熟悉和掌握新格式的内容和要求,为顺利推行使用新格式做好准备工作。

  三、严格按照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规范和要求制作公证书

  《公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这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办理公证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要求,否则,将会导致公证证词表述不当甚至公证书内容不正确、不合法。在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中,既有固定表述的内容,又有据实表述的内容。凡格式要求必须按照既定的固定内容加以表述的,在制作公证书时要全面、完整地予以体现,不得擅自变更;对于格式要求据实表述的内容,应当按照“注”的具体指引,结合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准确表述相关内容,充分体现“注”所要求的核心内容和要素,防止随意性。总之,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要求,依法、严格、规范办理每一项公证文书,确保公证文书的高质量。

  四、切实加强工作指导

  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是当前公证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作为深化公证工作改革、加强公证工作规范化建设和提高公证队伍素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确保推行工作顺利进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对实施准备、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总结提高等工作做出安排,确保推行使用工作有序进行。在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过程中,各地要认真做好检查和总结工作,适时对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使用情况进行评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交流经验,充分利用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契机,进一步提高公证文书质量和公证机构的办证水平。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由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印发。

  附件:定式公证书格式 提取码:inkz

定式公证书格式

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

  第二式 声明

  第三式 赠与

  第四式 受赠

  第五式 遗嘱

  第六式 保证

  第七式 公司章程

  第八式 认领亲子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

  第九式 出生

  第十式 生存

  第十一式 死亡

  第十二式 身份

  国籍

  监护

  户籍注销

  第十三式 曾用名

  第十四式 住所地(居住地)

  第十五式 学历

  第十六式 学位

  第十七式 经历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 职务(职称)

  第十九式 资格

  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资格

  职业资格

  第二十式 无(有)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一式 婚姻状况

  未婚

  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

  已婚(初婚)

  已婚(再婚)

  第二十二式 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第二十三式 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

  第二十四式 扶养事实

  第二十五式 财产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存款

  不动产物权

  第二十六式 收入状况

  第二十七式 纳税状况

  第二十八式 票据拒绝

  第二十九式 选票

  第三十式 指纹

  第三十一式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十二式 查无档案记载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第三十三式 证书(执照)

  第三十四式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第三十五式 文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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