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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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4年12月18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发〔2024〕9号  2024年12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各区水务局: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授权规定及本市实际,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结合国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一并执行:

  一、本市水资源税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征收,具体税额标准详见《本市水资源税税额表》。

  二、本市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三、对本市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除公共供水企业外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的部分,按照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四、本市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本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向其本市主管税务机关按季申报缴纳。

  六、水资源税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七、试点实施后,本市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八、各区税务、水务部门要切实做好水资源费改税的征管衔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加强宣传辅导培训,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九、本市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本市水资源税税额表

本市水资源税税额表

取用水类别 标准
地表水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 0.1
直流冷却式火力发电取用水 0.1
循环冷却式火力发电取用水 0.05
水源热泵取用水 0.001
特种取用水 0.5
其他行业取用水 0.10
地下水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 0.45
饮料生产企业取用水 6.2
疏干排水 0.45
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 0.1
水源热泵取用水 0.04
特种取用水 6.2
其他行业取用水 4

  备注:

  1.直流冷却式火力发电取用水已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实际耗水量征收,实际耗水量按照取水量的1%计算,税额标准为每立方米0.1元;尚未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实际发电量征收,税额标准为每千瓦时0.15厘。

  2.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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