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优化企业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5年5月12日 (一) 10:10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2年8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优化企业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  ——  2022年8月18日  执行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不动产登记改革,进一步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22年8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优化企业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  ——  2022年8月18日  执行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不动产登记改革,进一步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优化企业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事项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企业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事项(即转让双方均为企业或转让方为企业),由不动产交易专窗人员收取全部申请材料,税务部门按现行税收规定即时办结征税。

  二、企业转让存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明确如下:

  (一)对提供重置评估报告的,可先行按评估价格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即时办理;

  (二)对提供原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按现行税收规定即时办理;

  (三)对既没有提供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如纳税人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法院文书记载的购房金额、房管部门查询的历史凭证等,税务机关可据此核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按现行税收规定即时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转让存量房涉税业务所需资料

企业转让存量房涉税业务所需资料

序号 所需资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所有复印件统一要求A4纸规格,并在空白处签上“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1 房地产买卖合同(法院拍卖的提供法院相关文书(如:拍卖确认书、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书等)
2 房地产权属证明(权属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
3 转让方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法院裁定可不提供)
4 受让方身份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提供通行证、回乡证,外国人员提供护照),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5 受让方家庭住房产权登记证明(购买方为个人而且属于首套或二套住房申请享受契税优惠的须提供)
6 受让方婚姻情况证明(含离婚协议)及户口簿(包括首页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页;购买方为个人而且属于首套或二套住房申请享受契税优惠的须提供)
7 房产重置评估报告书(原件),或原购入发票、契税完税证、土地出让金财政收据、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费用所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等
8 土地增值税申报资料清单(窗口领取填写)
9 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委托办理情况下提供)
10 房产转让发票(转让方为一般纳税人或领有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自行开具并提供复印件)
11 承诺书(不能提供原购入发票、契税完税证的)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