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5年4月27日 国家发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5〕436号 2025年4月27日 执行
正文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30号)有关要求,现就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制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门建立健全目录清单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按照职责分工和现行有关规定,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定发布工作。
各部门要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对涉企收费项目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建立涵盖部门及下属单位本级所有涉企收费项目的综合性目录清单,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要在2025年6月底前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发布,具体格式及填报要求详见附件1和附件2。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建立本级综合性目录清单,同时部署各级垂直管理单位相应建立。
二、各省份建立健全目录清单制度。各省份要在对涉企收费项目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基础上,建立综合性目录清单。鼓励全省建立一张综合性目录清单,涵盖省级所有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全部收费项目,或参照国家层面做法,分部门建立综合性目录清单,同时部署市县相应建立。省级和市县级综合性目录清单要分别在2025年6月底和12月底前通过门户网站发布。
三、及时更新目录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收费政策出台、清理规范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更新综合性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每年要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开展一次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更新调整目录清单。
四、切实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协同配合,推动国办函〔2025〕30号文件各项重点任务尽快落实落地,2025年7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报送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目录清单建立情况,每年12月底前报送贯彻落实国办函〔2025〕30号文件重点任务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四部门将依托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等机制,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特别是建立健全目录清单情况进行调度,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附件:
1.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模板) 提取码:28br
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编制说明
1.部门名称:填写政府部门规范名称。
2.收费单位名称:填写“本级”或下属单位名称。
3.单位性质:填写“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
4.收费项目:填写服务项目的具体名称,如手续费、课题咨询费、技术服务费、检验费、评估费等。
5.收费性质: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6.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填写收费项目对应提供的服务具体内容或涉及事项。
7.收费标准:政府制定收费标准的项目填写具体收费标准或收费区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填写具体收费标准或收费标准区间、双方协商确定、参见 XX 政策文件。
8.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填写“政府制定”或“市场调节价”。
其中,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需填写制定部门。
9.政策依据:填写收费项目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名称、文号等,包括收费项目设定依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如有)。
10.如本部门收费项目由其他部门或单位执收,请在备注栏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