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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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2年12月29日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2年第28号  2023年3月1日  施行

正文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已于2022年11月29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本清单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

  第三条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五条 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本清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标题文本
编号本 新污染物名称本 CAS号本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 类) 例如:

1763-23-1

307-35-7

2795-39-3

29457-72-5

29081-56-9

70225-14-8

56773-42-3

251099-16-8

1. 禁止生产。

2. 禁止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 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该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3.将 PFOS 类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进口或出口 PFOS 类,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

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PFOS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 PFOS 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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