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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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4年11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报告  新地税发〔2006〕23号  2004年11月29日  执行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93号)要求,现将我区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报告如下:

新疆区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中国居民)

                                    金额单位:元

序号 项目 范围 实际免税或扣除数额
1 独生子女补贴 独生子女父母 国家规定标准
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 托儿补助费 独生子女父母 国家规定标准
4 差旅费津贴 按规定出差的人员 财政规定标准
5 误餐补助 按规定出差的人员 财政规定标准
6 公务用车补贴
7 通讯补贴 实行通讯制度改革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特殊岗位人员 手机每月300元以内

固定电话每月100元以内

8 其他

  我区外籍个人所得税无涉及清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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