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简介
为维护正常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税务机关依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下简称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失信主体确定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10.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11.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确定失信主体
税务机关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税务机关确定其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主体。
对移送公安机关的当事人,税务机关在移送时已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未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对税务处理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税务机关确定其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主体。
向预确认失信主体当事人送达告知文书
税务机关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告知文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2.拟确定为失信主体的事由、依据;
3.拟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
4.拟通知相关部门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提示;
5.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
6.其他相关事项。
对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当事人,还应当告知其拟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向确认失信主体当事人送达确定文书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税务机关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后,于30日内制作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2.确定为失信主体的事由、依据;
3.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提示;
4.相关部门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提示;
5.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
6.其他相关事项。
对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当事人,还应当包括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提示。
失信主体信息公布
税务机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1.失信主体基本情况;
2.失信主体的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3.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4.确定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
对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税务机关不予公开。
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税务机关在5日内停止信息公布。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查询地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
失信主体信息提前停止公布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主体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1.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2.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不受下款不予提前停止公布条件约束);
3.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1.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
2.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期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序号 | 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 文件名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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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
2 |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
3 |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