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历史沿革
2021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021年11月23日 施行
正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要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已经2021年11月8日局长办公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继续执行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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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对水泥厂圆筒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 1996.11.21 | 皖地税政三字〔1996〕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
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 |
2 | 关于预征增值税的出口供货企业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 | 2001.07.02 | 皖地税函〔2001〕21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
3 | 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批复 | 2002.08.01 | 皖地税函〔2002〕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
4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2003.05.21 | 皖地税〔2003〕7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 |
5 | 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 2004.08.09 | 皖地税函〔2004〕39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 |
6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4.08.19 | 皖国税函〔2004〕34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 |
7 |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征管约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4.09.06 | 皖地税函〔2004〕424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
8 |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 2004.12.14 | 皖地税函〔2004〕56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 |
9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 | 2004.12.31 | 皖地税函〔2004〕600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
10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04.12.31 | 皖地税〔2004〕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 |
11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 2005.12.19 | 皖国税发〔2005〕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
12 | 关于水泥企业圆筒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 2006.06.28 | 皖地税函〔2006〕25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 |
13 | 关于印发安徽省检举发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 2009.03.18 | 皖国税发〔200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
14 |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启用契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的公告 | 2016.02.20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 |
15 | 安徽省地税局修改《关于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批复》的公告 | 2017.09.30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 |
16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工商登记涉税事项办理的公告 | 2018.01.16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 |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发文字号(含修改的文号) | 废止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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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 2006.12.24 | 皖地税函〔2006〕53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 | 附件1 |
2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 | 2019.10.22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 第六条、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