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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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9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2019年第2号  2019年7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了统一、规范我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就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商品房项目销(预)售均价低于(或等于)项目所在市辖城区、县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按以下预征率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2.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商品房项目销(预)售均价高于项目所在市辖城区、县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按以下预征率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3%;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7%。

    三、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8年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7月5日成立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为了统一、规范我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参照太原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第四条规定,“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太原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公告: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3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四、《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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