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太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的批复
历史沿革
2003年6月9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太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的批复 晋财法〔2003〕26号 2003年7月1日 执行
2004年9月20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及划分土地范围的批复 晋财税〔2004〕47号 2004年9月20日 废止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报太原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土地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的函》(并政函〔2003〕27号)收悉。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审核,同意你市按上报意见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在执行过程中,凡审批表中无特别注明的,各等级界限街道外延临街的单位和个人所属宗地均并入上一等级的范围。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适用定额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定额调整后增加的收入仍按原级次、原科目入库。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
此复。
附件: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