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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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4年4月17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晋财资〔2014〕38号  2014年5月1日  执行

正文

省直各部门: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垂直管理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标准会同我厅制定本系统(不含省本级)的具体标准。

  二、本标准是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价格和数量的最高限额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上限依据。配置资产时,应当在满足单位工作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努力节约经费开支,购置国产、节能、环保产品。

  三、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现有资产在价格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应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后,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配置。现有资产在数量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根据财力状况,通过逐年新增资产配置解决。

  四、省级行政单位新任干部(包括领导干部调动的,不含新成立单位及新增人员),应继续使用原任腾退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不到年限不予更换,有毁损及功能减退的可以修理和补充。

  五、省级行政单位如因特殊业务,需要按照国家、行业专门配置标准配置资产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六、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因达不到规定技术指标而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七、本标准为时点标准,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对配备标准做出更新或调整。

  八、省直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九、本标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一、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是指满足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家具和设备,不包括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

  对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办公家具和设备,应当按照与省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配置。

  (二)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三)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1.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按省直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处级建制机构数)设置标准。

  2.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单位的行政编制数(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四)使用年限标准是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家具和设备的使用效益。

  (五)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1、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按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2、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3、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

  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要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自有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年,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害确需维修改造的可以适当提前。对于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可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功能性改造。租用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10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维修改造;租赁期超过5 年但不到10年的,维修改造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内;租赁期不到5 年的,原则上只可进行简单维修改造,维修改造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内。

  (一)公用部分(包括大厅和走廊)。维修改造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灯具、水电管道、综合布线等。大厅维修改造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公共走廊维修改造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

  (二)办公室。维修改造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水电管线、综合布线等。维修改造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维修后应达到能够直接使用标准。

  (三)会议室。维修改造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灯具、水电管线、综合布线等。维修改造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维修后应达到直接使用标准。

  (四)卫生间。维修改造内容包括地面(含防水)、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卫生洁具、水电管线等。维修改造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维修改造后应达到直接使用标准。

  (五)计算机房、档案库、财务室等特殊用房应按用途性质维修改造。     附件:

  1.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2.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资产名称 实物量标准 价格上限标准(元/台、套、件) 使用年限标准
办公桌 1张/人 省级:6000

厅级:4000

处级以下:2000

长期使用
办公椅 1把/人 省级:2000

厅级:1500

处级以下:1000

长期使用
沙发 1组/办公室 省级:12000

厅级:5000

处级以下:2500

长期使用
茶几 随沙发按需配备 省级:3000

厅级:1500

处级以下:600

长期使用
桌前椅 处级以上领导按需要配备 600 长期使用
折叠椅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120 长期使用
书柜 按需配备 省级:8000

厅级:3000

处级以下:1500

长期使用
文件柜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 1000 长期使用
保密柜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 3000 长期使用
更衣柜 1组/办公室 1000 长期使用
会议室家具 中、小型会议室(80平方米以下,省级四大班子可适当放宽至150平方米左右)。 省级四大班子,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配置,其他单位,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配置。 长期使用
大型会议室(80平方米以上) 省级四大班子,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的标准配置,其他单位,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标准配置。 长期使用

  注: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资产名称 价格上限标准 实物量标准 使用年限标准
台式电脑 4000元/台 1台/人(涉密电脑、外网电脑按实际需要配置)。 单位台式电脑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30%。 6年
笔记本电脑 7000元/台 1台/厅级以上岗位;2台/内设机构(或1台/4人,不足4人按4人计算) 总数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外勤单位可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6年
打印机(包括一体机) 激光A3幅面 8500元/台 1台/内设机构,按需配置。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配备A3、A4打印机,但打印机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6年
喷墨A3幅面 2500元/台
针式A3幅面 3000元/台
激光A4幅面 1500元/台 1台/厅级以上岗位;2台/内设机构(或1台/4人,不足4人按4人计算)。
针式A4幅面
喷墨A4幅面
票据打印机 3000元/台 按需要配置 6年
传真机 2000元/台 1台/厅级以上岗位;1台/内设机构。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6年
中高速复印机 25000元/台 1台/3-5个内设机构。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单位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 6年或复印35万张。
速印机 30000元/台 1台/单位 仅限于50人以上独立发文单位。 6年或复印35万张。
扫描仪 普通平板扫描仪2000元/台;高速文档扫描仪6000元/台。 按需要配备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内设机构编制数。 6年
碎纸机 1000元/台 1台/内设机构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内设机构编制数。 6年
电话机 200元/部 按需要配备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长期使用
照相机 3000元/台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行政执法所需照相机经批准另行配置。 8年
摄像机 7000元/台 1台/单位 100人以上单位可增配一台 8年
投影仪 10000元/台 按需要配备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不足1%的按1%计算 8年
空调 3000元/台 房间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 8年
4000元/台 房间面积为20-30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 8年
5000元/台 房间面积为30-40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 8年
7000元/台 房间面积为40-5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 8年
8500元/台 房间面积超过55平方米,1台/房间或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8年

  注:

  1.单位实有人数超过单位编制人数的,按编制人数计算。

  2.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

  3.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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