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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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2月5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20号  1994年2月5日  执行

1994年4月19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42号  1994年4月19日  条款修改

三、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具体范围,我局业已晋税流发〔1994〕20号文明确,现根据各地在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一)需要增列的内容干鲜瓜果类:增列苹果、梨、葡萄、杏、山檀、柿子、石榴、西瓜、甜瓜、香瓜等等各种干鲜瓜果。

(二)更改的内容:“毛绒、棉麻类”改为“毛绒、生皮、棉麻类”:“树木柴草类”改为“原木柴草类”,其中的“树木,包括各种树木”,改为“原木、包括名‘种原木”:“粮食油料类”中去掉“糠鼓”:“肉、禽、蛋、奶类”中的“各种散装散奶”去掉“散装”改为“各种散奶”。

(三)关于如何区分农产品的自产或者贩卖问题,对此省局不再作统一规定,请各行署、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行情况划分标准。

(四)对省局列举的自产农产品的免税范围,各地在执行中如还需增列哪些内容,请上报省局子以明确。

正文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 的规定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了我省农业产品(指初级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农业产品的具体范围

农业产品的具体范围

  一、粮食油料类:包括各种未经加工的原粮、油料及糠麸。

  二、干鲜瓜果类:包括各种干鲜瓜果。含核桃、核桃仁、杏仁、桃仁、柿饼、板栗、山楂片、果干、梨干、桃干、杏干、葡萄干等。

  三、干鲜山货类:包括各种干鲜山货。含花椒、大料、榛子、松子、菊花、茉莉花、玉兰花等(指各种供作掺兑在茶中的香花)。

  四、干鲜蔬菜类:包括各种干鲜蔬菜。含金针、蘑菇、猴头、莲子、百合、木耳、姜以及菜干、瓜干、干辣椒、干豆角等。

  五、毛绒、棉麻类:包括各种畜、禽的毛、毛绒、各种动物的生皮以及籽棉、皮棉、絮棉、各种麻皮等。

  六、肉、禽、蛋、奶类:各种家畜、家禽及其他动物鲜肉,各种散装鲜奶和各种禽蛋。

  七、药材类:指各种种植和采集的中药材。

  八、饲养类:包括各种家离、家畜、蜜蜂、蚕茧、水貂、蚯蚓以及鱼、虾、蟹等水产品。

  九、种子种苗类:包括各种种子种苗。

  十、树木柴草类:树木:包括各种树木;柴草:包括各种供引火用的劈柴,各种编制用的荆条 、柳条 、苇子、麦杆、蒲草,各种供饲养用的青草、干草,各种供造纸用的农作物的根杆、叶和草。

  十一、烟叶类:指各种烟叶(含小兰花)

  十二、其他:包括各种猎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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