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直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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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8年7月19日  山西省直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晋直文明委〔2018〕2号  2018年7月19日  执行

正文

山西省直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省直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促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有效提高省直机关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全面提升各单位工作水平和发展能力的系统工程。文明单位称号是评价单位整体工作和社会形象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实推进思想道德建设,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共同价值追求、日用而不觉的行为准则,推动各单位全面健康发展,为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山西篇章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动力、丰润道德滋养、良好文化条件。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机制,包括制度化的领导体系、系统化的管理体系、规范化的监督体系、科学化的考核体系和社会化的共建体系。

第二章 荣誉称号及标准

  第五条 省直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分为两个层次,即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

  第六条 省直文明单位创建的基本标准:

  (一)强化政治引领,领导班子好。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坚决维护”。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廉洁自律,勇于担当,工作扎实,重视文明创建工作。坚持理论武装,贯彻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认真落实“两个责任”。

  (二)加强道德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单位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培训,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扎实有效。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注重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高素质党员干部职工队伍。

  (三)创建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好。创建工作形成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群团齐抓共管、承办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干部职工共同参与、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良好机制。文明委和文明办机构健全,人员到位,经费落实。创建工作的规划、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责任明确,制度健全,措施得力,任务落实。

  (四)群众参与广泛,创建活动好。党员干部职工创建意识强,全员参与,拥有知情权、监督权、成果享有权。活动有阵地、有载体、有主题,体现多样化、特色化、时代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建为民、创建惠民、创建共享。关心干部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注重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人文环境建设。

  (五)管理规范科学,环境面貌好。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公共秩序井然。积极开展安全、保密、环保、节能等宣传教育。办公区、生活区环境优美,卫生整洁,因地制宜落实“六化”(绿化、美化、硬化、净化、亮化、香化)、“四无”(无纸屑、无果皮、无痰迹、无烟头)要求,有较完善的应对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运行保障机制。

  (六)工作实绩突出,社会形象好。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制定的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三基”建设扎实推进,效能建设成效显著,勤政为民,服务热情,遵纪守法,廉洁高效,群众满意度高,社会评价良好。

  第七条 新申报省直文明单位标兵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三年获得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二)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在省直或本系统处于领先水平。

  第八条 创建成效特别突出,主要工作两年内受到国家级一次或省部级两次或厅局级四次表彰奖励,在全省或全国产生重要影响,连续两年获得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可破格申报省直文明单位标兵。

  第九条 省直单位参加省级文明单位(山西省文明单位和山西省文明单位标兵)评选,须从荣获省直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的单位中择优推荐;参加全国文明单位评选,须从荣获山西省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的单位中择优推荐。

  申报、推荐省级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达到省级文明单位标准要求;

  (二)连续三年获得省直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

  (三)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

  申报、推荐全国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达到全国文明单位标准要求;

  (二)连续两届共四年获得山西省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

  (三)各项工作在全省处于带头示范水平,并在文明创建工作中起到标杆引领作用。

第三章 创建与管理

  第十条 凡党组织关系隶属省直工委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其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均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文明委)管理;民主党派的省级机关和党组织关系不隶属省直工委的中央驻晋单位,在向省直文明委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参加省直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

  第十一条 隶属各厅局核定编制8名以下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与其主管厅局机关合并开展创建工作(上一年度独立申报并被命名表彰的也可继续独立申报)。

  (一)接受主管厅局文明委(办)的领导,具备共同开展创建活动的基本条件;

  (二)班子成员中有专人负责文明创建工作,按照要求积极参加主管厅局机关的创建活动满一年以上;

  (三)主管厅局文明委同意其创建工作纳入厅局机关的创建考核内容,若其发生影响创建的问题,视为厅局机关发生影响创建的问题。

  第十二条 申请由主管厅局机关分设独立创建的单位,分设文明单位的,须全员参加主管厅局机关文明创建活动满一年以上;分设文明单位标兵的,须全员参加主管厅局机关文明创建活动满两年以上。

  第十三条 省直文明单位实行自愿申报、动态管理,根据考核结果优胜劣汰。每年在自查申报的基础上,根据省直机关总体创建水平和考核情况,按一定比例确定限期整改和不予命名表彰的单位。不按时进行年度申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荣誉称号。成(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单位一般不具备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申报单位申报当年由省直文明办在创建工作上予以指导,一般首次申报不考核验收,如果创建工作特别突出可破格安排考核验收;如申报期内发生影响创建的问题,则取消其该年度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省直文明单位如出现改变名称、合并重组、改变隶属关系、撤销等情形,其主管单位文明办应及时向省直文明办报告备案,并由省直文明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取消、改变或保留其称号。

  第十六条 省直文明单位的申报、考核和命名程序:

  (一)申报、推荐。申报单位在认真创建的基础上,根据省直文明办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对年度文明创建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准备申报材料,由主管厅局文明委对其创建工作和申报材料进行检查初审,合格的加注意见报省直文明办。

  (二)复审、考核。省直文明办结合平时掌握情况,经审查申报单位材料,组织对新申报单位考核验收,对上年度已命名表彰单位考核复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年度拟命名表彰和保留荣誉称号单位建议名单。

  (三)公示、命名。省直文明委召开全委会审议决定拟命名表彰和保留荣誉称号的单位及各类文明创建先进典型,并经省直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在省级新闻媒体和省直文明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反映、举报的问题,由省直文明办调查核实。公示结果不影响命名表彰的,由省直文明委命名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七条 省直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实行电子规范化档案管理。归档管理的资料包括(以省直文明单位创建六项基本标准分类):年度计划、创建机构、会议记录、自查总结、申请报告、活动情况、考核情况、学习情况、培训记录、创建制度、考核办法、评比结果、获奖记录、荣誉证书以及党工团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省直文明单位由省直文明办采取指导检查、集中培训、跟踪督办、定期通报、暗访抽查、经验推广、学习观摩等形式进行日常管理,通过设立举报监督电话、聘请监督员等途径强化社会监督,并向有关部门了解申报单位有无影响创建的情况。各主管厅局文明委(办)要加强对下属单位创建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九条 被授予省直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的单位,在命名当年对本单位在职职工发放精神文明奖。其标准为:文明单位可按不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一个月平均工资总额发放,连续保持三年以上(不含第三年)的文明单位可按不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一个半月平均工资总额发放;文明单位标兵可按不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两个月平均工资总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酌情发放。省级和全国文明单位按照省直文明单位标兵标准发放,不得重复发放。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和全额事业单位的精神文明奖由财政补助和从单位经费结余中解决;其他单位通过自筹解决。精神文明奖不计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精神文明奖的发放由单位文明办负责,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要同日常创建业绩的考核结合起来,同各项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创建的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省直文明单位若创建工作停滞、退步或发生问题,省直文明委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荣誉等级、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对在年中检查、年度考核中存在问题、排名靠后的单位进行约谈提醒,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由省直文明办进行复查,并视复查结果给予相应处理。对效能评估、目标责任考核当年为“一般”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为“一般”或当年为“较差”等次的单位,给予降低荣誉等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直文明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简称十个一票否决):

  (一)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重大决策或主要工作不符合党中央和省委的要求。

  (二)领导班子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受到党委及组织、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或处理。

  (三)单位党政一把手1人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含同级非领导职务)中2人(含)以上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及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职位发生变化的,以发生违纪违法事实的原单位及职务为追究主体);500人以内单位3人(含)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500人以上单位5‰以上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党的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力,机关党委、纪委等组织不能按时换届(经上级组织批准的除外),机构不健全,经费和制度不落实。

  (五)在省委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年度效能评估、目标责任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

  (六)对邪教组织和非法活动防范不力、监控不严,有职工参与或发生恶性事件。

  (七)存在黄赌毒等现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

  (八)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和违法经营、违规操作造成恶劣影响。

  (九)未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省直机关公民道德建设“五个一”教育实践活动。

  (十)发生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事件和其他问题,损害本单位的文明形象,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三条 省直厅局所属文明单位发生影响创建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厅局文明办报告,主管厅局文明委经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报送省直文明办;省直厅局机关发生问题,直接向省直文明办书面报告。省直文明委通过召开全委会研究决定对有问题的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本单位发生影响创建工作的问题进行主动查处、主动报告的省直文明单位,省直文明办经核实后向省直文明委提出从轻处理的建议;不主动查处、报告,甚至故意隐瞒的,省直文明办经调查核实后向省直文明委提出严肃处理的建议。主管厅局对下属单位发生影响创建的问题隐瞒不报的,省直文明办将视其责任向省直文明委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受到降低荣誉等级、通报批评处理的单位,要在宣布处理决定后的一个月内向省直文明办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省直文明委根据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对其的处理。整改不力或未递交专项整改报告的将撤销其称号;两年内连续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的降低其荣誉等级。受到降低荣誉等级处理的单位一般应在期满一年之后方具备晋升申报资格。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一般应在两年之后方能重新申报。新获得的荣誉称号应重新计算年限。荣誉称号被降低或撤销后,牌匾须交回省直文明办。省直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被降低或撤销,相应取消该单位下一届省级和全国文明单位的推荐资格。

  第二十六条 受到撤销荣誉称号处理的单位,不得发放精神文明奖。受到降低荣誉等级处理的单位,按降级后的荣誉称号标准发放文明奖。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单位,按本规定第十九条应发标准的90%发放文明奖。受到党政纪处分的人员,停发文明奖,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或分管领导按应发标准的70%发放文明奖,停发或减少发放文明奖的期限与受处分期限一致。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省直文明委在省直工委领导和省文明委指导下,负责对省直各单位文明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规划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省直各单位文明委在本单位党委(党组)和省直文明委领导下,负责领导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文明创建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直文明委下设办公室(简称省直文明办),作为省直文明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省直各厅局级单位文明办一般设立在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并报省直文明办备案,基层各单位文明办的设立由其主管厅局批准,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见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直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晋直文明委发〔2015〕7号《山西省直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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