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4年4月5日 (五) 06:59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9年5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257号  1999年5月12日  执行 2009年3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29号  2009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设备检修业务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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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9年5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257号  1999年5月12日  执行

2009年3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29号  2009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设备检修业务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1998〕594号)收悉。关于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的大型成套装置提供的维修服务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市维修化工等生产企业所用的大型成套装置的维修费,是参照建筑行业的收费标准确定的,因此,维修单位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维修塔、罐、管道等装置取得的维修费收入,暂按“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项目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不得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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