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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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3年3月24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3号  2023年4月1日  施行

2023年3月24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3号  2023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为支持国内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附件:煤炭进口暂定税率表

煤炭进口暂定税率表

序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注〕 最惠国税率(%) 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暂定税率(%)
1 27011100 未制成型的无烟煤 3 0
2 27011210 炼焦煤 3 0
3 27011290 未制成型的其他烟煤 6 0
4 27011900 未制成型的其他煤 5 0
5 27012000 煤砖、煤球及用煤制成的类 似固体燃料 5 0
6 27021000 未制成型的褐煤 3 0
7 27022000 制成型的褐煤 3 0

  〔注〕商品名称仅供参考,具体商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中的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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