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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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619号  ——  执行

正文

北京、黑龙江、浙江、河南、广东、云南、陕西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开发了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汇总系统”),并确定在你单位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总系统的基本功能 汇总系统是在现有征管信息系统基础上开发的,供税务系统内部使用的、跨国税局地税局的汇总纳税信息交换系统。通过对征管信息系统数据的深度挖掘,建立有效的监控体系,达到信息共享、强化监管、提高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和效率的目的。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汇总系统及时、准确地查询、统计、分析、监控与本单位相关的汇总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信息。

  (一)汇总系统税务总局平台的功能 实现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相关涉税信息的税务总局集中存储,并支持四级税务机关所得税管理人员至税务总局平台完成查询统计、分析监控、评估核查等业务操作。

  (二)汇总系统省局平台的功能 通过与省局税收征管软件的数据接口,实现汇总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相关涉税信息的采集、打包和上传,同时接受税务总局清分的相关信息。

  (三)税务系统内部信息交换传输平台的功能 实现税务总局与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之间,以及省税务机关和地市税务机关之间的数据交换与传输,并提供数据传输的安全认证、传输通道和信息交换的管理与监控等功能。

  二、试运行工作要求

  (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1.业务准备。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2008〕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为依据,以各地征管软件现有数据为基础,核实本地区的汇总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基础资料。具体包括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信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汇总信息、申报信息(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企业所得税补充预缴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征收信息(包括税款入库信息)、纳税户数、行业分布、收入、工资、资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等。此外,由于财务报表在征管软件中不完整,数据采集可以现有数据为准。

  2.环境准备。由于汇总系统的用户分布广泛,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统一要求进行网络配置及安全配置的调整,确保省、市、区县三级税务机关用户能够安全便捷的访问税务总局汇总系统服务器。此外,汇总系统省级平台和税务系统内部信息交换传输平台的软件安装和部署将由税务总局信息中心远程完成,各地要指定专人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的硬件配置(见附件)进行硬件环境准备,各地国税机关还应设置综合征管软件的查询用户及密码,配合税务总局完成软件的安装和联调工作。

  (二)做好数据清理及运维工作

  各试点税务机关业务和技术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税务总局确定的数据范围,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数据清理工作,确保汇总系统省局平台从征管软件抽取数据的准确。要指定专人负责税务系统内部信息交换传输平台试点运行的软件维护和数据传输的监控工作,按照税务总局指定的软件运维制度进行问题的提交和反馈。

  (三)做好培训工作

  各地要按照部分地区汇总纳税管理系统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要求,根据税务总局提供的汇总系统和税务系统内部信息交换传输平台操作手册,结合本地实际,对相关业务和技术人员进行前期培训工作。

  (四)制定数据传输的管理制度

  为加强数据传输管理,确保数据传输的准确、及时和完整,各试点单位应制定相关数据传输的管理制度,做到数据传输工作有章可循。

  三、试运行工作安排

  (一)2008年6月30日前,参加试运行的税务机关应完成相关的准备工作,填写《汇总纳税系统、内部信息交换传输平台各省远程设备安装配置报告表》,通过FTP将报告表上传到税务总局(FTP服务器“130.9.1.1/centre/信息中心/总体处/所得税会议资料/报告表上报”)。

  税务总局负责配置汇总系统的税务总局系统管理员、业务操作员及各省税务机关系统管理员用户名及密码,并通知省税务机关用户名及密码。

  省税务机关可登录总局汇总系统税务总局平台,配置本省税务机关相关用户及税务机关代码,并使用已有数据对进行操作安排相关培训。

  汇总系统的用户管理采用分级负责制,本级系统管理员由上级系统管理员设置,本级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操作员及下级系统管理员的设置,并负责下级税务机关代码的录入。用户名规则为:用户名共11位,第1位为国地税代码,第2至第7位为税务机关代码,最后4位各单位自编,其中‘0100’默认为本级管理员代码。

  (二)2008年6月30日到2008年7月7日,税务总局根据各省税务机关报告表进行远程安装。请各省税务机关保持联系畅通。

  (三)2008年7月7日,税务总局对现有业务数据清空(用户及已有税务机关代码保留)。

  (四)各省税务机关应在本地系统安装后,将省局平台配置每月1日和每季首月的15日为传输基点(即业务要求的取数周期),并配置传输任务(可根据本级数据的准备情况和网络繁忙情况,设置为传输基点之后的1至3天内的下班时间)。地税局应及时准备XML数据读入省局平台以便向税务总局传输数据。试运行期间应完成一季度及二季度相关数据的上报。

  (五)2008年7月7日至7月27日为试运行阶段。试运行结束后各地就试运行的情况进行汇总,在7月底前将本单位的试点运行情况、意见和建议上报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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