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4年2月16日 (五) 17:11的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16年7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2016年7月28日  施行

2019年7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2019年7月24日  废止

正文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