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等相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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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6年7月12日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等相关事宜的公告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年7月12日  施行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年7月5日  修改

详见公告

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公平税收负担,促进我市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对我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等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1、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建账标准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实行查账征收,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相关规定征收。

  2、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应建账而未建账或虽建账但无法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收。我市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执行: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 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饮食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3、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未达建账标准且未建账或虽建账但无法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征收。

  二、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同时对其所得区分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所属项目,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临时经营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以及外来从事生产经营未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取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收入,代开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及税收征收管理情况适时调整。

  四、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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