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历史沿革
2020年2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020年3月1日 施行
2020年4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2020年12月31日 修改
2021年3月1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021年12月31日 废止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