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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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1年12月11日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财政部令2001年第11号  2001年12月11日  施行

正文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商有关部门同意,现予公布。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财政部决定:

  一、对下列2个文件予以废止,自2001年12月11日起停止执行:

  1、《关于印发〈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务院税则委、国家计委、机械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税委会〔1997〕19号);

  2、《关于实施〈摄录一体化国产化的关税优惠办法〉的通知》(税委会〔1994〕7号)。

  二、对适用期已过的下列1个文件,宣布失效:

  《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84号)。

  三、对今年以来已发文停止执行的下列4个文件,统一公布:

  1、《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71号);

  2、《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1号);

  3、《关于“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增值税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35号);

  4、《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财政返还实施办法》(财政部财外字〔2000〕16号)。

  有关清理文件目录还将陆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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