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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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9年7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2019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各县(市、区)耕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本决定所附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二、各县(市、区)园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本决定第一条确定的适用税额执行,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本决定第一条确定的适用税额的50%执行。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附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附表

地级市 县(市、区) 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单位:元/平方米)
南宁市 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区宾阳县横县 30
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 25
柳州市 城中区、鱼峰区、柳南区、柳北区、柳江区、柳城县、三江侗族自治县 30
鹿寨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 25
桂林市 七星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临桂区、雁山区、荔浦市、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灌阳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平乐县、恭城瑶族自治县、阳朔县 30
梧州市 万秀区、长洲区、龙坪区、苍梧县、藤县、岑溪市 30
蒙山县 25
北海市 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合浦县 30
防城港市 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 30
上思县 25
钦州市 钦南区、钦北区、灵山县、浦北县 30
贵港市 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桂平市、平南县 30
玉林市 玉州区、福绵区、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北流市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