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1年12月16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 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发改财金规〔2021〕1827号 2021年12月16日 执行
正文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现予印发实施。
附件: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
说明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编制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本目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三、本目录旨在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目录所列范围采集公共信用信息。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本目录所列范围之外采集的信息,不得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范围,不受本目录限制。
四、本目录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1项,并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采集的重点领域。同时,为切实加强权益保护,本目录还明确了须严格依法依规审慎纳入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相关信息。
五、国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目录细化编制本部门(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纳入条目的公共信用信息应逐条明确其对应的具体行为、公开属性、共享范围、归集来源和渠道、更新频次等内容。
六、地方性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有特殊规定的,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可在本目录及国家有关部门(单位)编制的有关条目基础上,编制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纳入地方补充目录的公共信用信息应逐条明确其对应的具体行为、公开属性、共享范围、归集来源和渠道、更新频次等内容。
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在编制相关目录或条目时,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广泛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部门(单位)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网站公开。
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遵照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目录或条目归集公共信用信息。涉及个人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明示归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归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要严格遵守关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禁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非法提供信用信息或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九、本目录原则上按年度更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更新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十、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
一、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下列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一)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二)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信息;
(四)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
(五)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
(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七)有关合同履行信息;
(八)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九)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十)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十一)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二、应当依法审慎纳入的信息
(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涉及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自然人的信息,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二)涉及信访、垃圾分类、不文明养犬、无偿献血、退役军人管理、宗教信仰等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三)涉及拖欠物业服务费、公共交通逃票、闯红灯、违章建筑等个人信息的纳入,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符合情节严重或存在主观恶意等标准,且经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定。
(四)有关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情况,对行贿人作出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三、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重点领域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当重点加强下列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工作。
(一)政务、税收、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
(二)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生态环境、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农业农村、居民服务、中介服务、文化和旅游、网络安全、粮食经营、能源、房地产、广告、体育、自然资源、国防;
(三)价格、统计、质量管理、款项支付、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公平竞争、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组织管理。
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的法规政策依据
序号 | 信用信息 | 主体性质 | 责任单位 | 纳入依据 | |
---|---|---|---|---|---|
1 | 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信息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市场监管总局 | 《民法典》,《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 号) |
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信息 | 法人 | 中央编办 | |||
事业单位登记信息 | 法人 |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
社会组织登记注册信息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民政部 | |||
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信息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民政部 、 司法部 、 全国总工会 、 农业农村部 、公安部 、 国家宗教事务局等登记管理部门 | |||
2 | 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 | 刑事判决、民事判决、案件执行、破产状态等信息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 |
3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信息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国家有关部门 |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四十八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
4 | 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 | 各相关领域职业人群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 | 自然人 | 国家有关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 |
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在院校内实施的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证书发放信息 | 法人 | 教育部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 号) | ||
5 | 经营( 活动 )异常名录(状态)信息 | 市场主体被依法纳入或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等信息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市场监管总局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 号) |
社会组织被依法纳入或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等信息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民政部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 ||
6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 市场主体被依法纳入或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国家有关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 |
7 | 有关合同履行信息 |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违约信息 | 自然人 | 国家有关部门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1〕20 号) |
8 | 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 相关市场主体在办理证明事项、经营许可、信用修复等活动中作出的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国家有关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42号) |
企业支持职业学校师生实习实践和校企合作信息 | 法人 | 教育部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发〔2017〕95 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 | ||
9 | 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 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而对相关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的结果信息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国家有关部门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 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 |
诚信档案基础信息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国家有关部门 | |||
10 | 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授予荣誉的部门(单位)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 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 | |
11 | 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 市场主体主动向有关部门提供或授权有关部门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的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水电煤气、仓储物流、知识产权、合同履约,以及有关财务、经营业绩等信息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相关市场主体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重点领域的法规政策依据
序号 | 领域 |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 |
---|---|---|
1 | 政务 |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 |
2 | 税收 |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 ||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 | ||
3 | 投资 |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 号) | ||
4 |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 | ||
5 | 金融 |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三条 |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 ||
《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 号) | ||
6 | 食品药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五条 | ||
《疫苗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
《食盐专营办法》第六条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国办发〔2018〕43号) | ||
7 | 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 号) | ||
8 | 医疗卫生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1〕20号) | ||
9 | 教育科研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七条 | ||
《教师法》第十四条 |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 ||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4号) | ||
10 | 生态环境 |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 |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 ||
11 | 工程建设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 ||
12 | 交通运输 | 《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 |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 ||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 |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 | ||
13 | 商贸流通 | 《出口管制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
《快递暂行条例》第八条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3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9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7〕29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 | ||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8〕79号) | ||
14 | 农业农村 | 《种子法》第二十二条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 ||
15 | 居民服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3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 | ||
16 | 中介服务 | 《资产评估法》第三十六条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 | ||
17 | 文化和旅游 | 《旅游法》第一百零八条 |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 ||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二条 |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 |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0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 | ||
18 | 网络安全 |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
19 | 粮食经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20 | 能源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
21 | 房地产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 ||
22 | 广告 | 《广告法》第六十六条 |
23 | 体育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1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 | ||
24 | 自然资源 | 《测绘法》第四十八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办发〔2019〕6号) | ||
25 | 国防 | 《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
26 | 价格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
27 | 统计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
28 | 质量管理 | 《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6〕18号) | ||
29 | 款项支付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七条 |
30 | 劳动用工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 |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 ||
31 | 社会保障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 |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 | ||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 | ||
32 | 公平竞争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5〕72号) | ||
33 | 知识产权 |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 ||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 |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 | ||
34 | 消费者权益保护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 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国发〔2017〕43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 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3 号) | ||
35 | 社会组织管理 | 《慈善法》第九十五条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
说明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编制本清单。
二、本清单所称的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三、本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清单所列范围开展失信惩戒。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信惩戒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如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如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如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五、除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外,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六、各地区编制补充清单时须严格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广泛征求地方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部门(单位)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网站公开。
七、公共管理机构应当遵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清单内的失信惩戒措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确保失信惩戒在法治轨道运行,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违反上述要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八、本清单原则上按年度更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更新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九、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
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对特定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二、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对特定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三、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对特定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禁止担任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
四、依法依规限制相关消费行为
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及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行为。
五、依法依规不准出境
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以及税收征管、海关监管、兵役、出境入境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不准出境。
六、依法依规限制升学复学
对存在逃避服兵役等失信行为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升学复学。
七、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对存在特定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八、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对存在特定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限制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九、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
对存在特定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撤销其所获荣誉,一定期限内暂停或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十、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将相关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纳入特定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十一、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依法依规共享公示相关市场主体失信信息。
十二、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十三、推送政府部门自主参考
推送相关信用信息,供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十四、推送市场主体自主参考
推送相关信用信息,供相关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参考使用。
失信惩戒措施的法规政策依据
序号 | 惩戒措施 | 惩戒内容 | 惩戒对象1 | 法规政策依据 | 实施主体 |
---|---|---|---|---|---|
1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取得特定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 | 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相关行政许可的受理或决定单位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中标人;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 擅自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擅自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违反《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主体 |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 ||
依法禁止从事报关活动 | 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 《海关法》第九十条 | 海关总署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作为主要股东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 | 近3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主体 |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 人民银行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成为直销企业 | 近5年内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主体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 | 商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 |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 证监会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在期货交易所交易 | 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个人、单位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 证监会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通过信托计划融资 | 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 | 银保监会 | ||
依法禁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 |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 证监会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药品采购投标 |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且情节严重的主体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 医疗保障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药品进口,或者不受理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药品注册许可等申请,或者禁止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 | 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市场主体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 药品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受理医疗器械许可、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或者禁止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禁止医疗器械进口 | 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主体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 | 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予办理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化妆品进口,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 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单位,或者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单位;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化妆品检验机构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 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
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永久禁止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 | 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单位 |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科学技术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永久禁止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 | 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教育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 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或情节严重的,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教育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 违反《邮政法》规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主体 | 《邮政法》第八十一条 | 邮政管理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 存在《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主体 |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 知识产权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 有《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专利代理机构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知识产权部门 | ||
依法撤销军品出口经营权 | 未如实提交与其军品出口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且逾期不改正的;违反《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主体 | 《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 | ||
依法禁止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 因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主体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 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依法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 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且情节严重的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 生态环境部门 | ||
依法禁止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业务 |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情节严重的单位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 生态环境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排污许可证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主体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生态环境部门 | ||
依法禁止从事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接受审批部门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生态环境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和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 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且逾期不改正的主体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自然资源部门 | ||
依法依规禁止参加土地竞买 | 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 | 自然资源部门 | ||
依法依规限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 | 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 自然资源部门 | ||
依法暂停项目审批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有关部门和机构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 |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 | 市场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予受理其新的特种设备许可申请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主体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电影相关业务活动 | 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 电影主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 |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作为广告代言人 | 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受理广告审查申请或暂停广告发布业务 | 违反《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医药法》第五十七条 | 广告审查机关、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被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2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人民法院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员 |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 | 人民法院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获得特定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从业行政许可 | 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相关行政许可的受理或决定
单位 | ||
依法禁止被录(聘)用为公务人员 | 符合《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且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军人;失信被执行人 | 《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 | ||
依法禁止担任监察官 | 有《监察官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 | 《监察官法》第十三条 | 监察机关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取得直至终身禁止取得教师资格 |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 | 《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 教育部门 | ||
依法依规终身禁止办学、从教或执教 | 出现严重师德师风问题的教师;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教师;存在伤害儿童、违规收费等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 教育部门 | ||
依法禁止录用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工作人员 | 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或食品检验工作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 市场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永久禁止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 | 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 |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科学技术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注册为医师 | 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的人员;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的人员 | 《医师法》第十六条 | 卫生健康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市场主体有关责任人员;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市场主体有关责任人员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 | 药品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 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且拒不改正的直接责任人员 | 《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 | 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 违反《中医药法》规定,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中医诊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 | 中医药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
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检验活动 | 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市场主体有关责任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并因此受到开除处分的化妆品检验机构有关责任人员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 药品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相关业务 |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情节严重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 生态环境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 有《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的编制单位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 生态环境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 有《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禁止的情形之一,情节严重,并因此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 |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 文物行政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或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 |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定点医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医疗保障部门 | ||
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财政部门 | ||
依法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禁止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或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其他情况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会计工作 | 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人员 |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 财政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或者暂停执行业务 | 有《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情形之一的人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注册会计师 |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 财政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 有《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评估专业人员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注册直至终身禁止注册成为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注册执业人员 |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相关注册执业人员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未履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员 | 《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九条 | 体育部门 | ||
依法禁止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 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情形之一的人员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 | 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导游或旅行社业务 | 违反《旅游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 《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 | 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直接责任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 | 市场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
依法终身实施市场禁入 | 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责任人员 | 《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 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电子认证服务 | 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一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依法终身禁止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被处以吊销印刷经营活动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个人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或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个人 |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医疗器械检验或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情形的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 药品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认证认可活动或不予受理认证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申请 | 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认证人员;有《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情形之一,情节严重且被撤职或者解聘的认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被撤销执业资格的认证人员 |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 违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机构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 有《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专利代理师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知识产权部门 | ||
依法依规禁止从事养老服务行业 | 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 | 民政部门 | ||
依法依规限制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社会组织行政审批部门 | ||
3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依法依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依法依规限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社会组织行政审批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永久禁止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教育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永久禁止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教育部
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禁止情形之一的自然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发布虚假广告等《广告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有《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禁止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广告法》第六十九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终身禁止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市场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直至终身禁止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被依法予以关闭且被吊销有关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撤职处分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有《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禁止情形,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 |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 证监会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近3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 |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 人民银行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娱乐场所的投资人员和负责人;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电影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或《电影管理条例》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直至终身禁止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被依法取缔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印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直至终身禁止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 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主要负责人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 | 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4 | 依法依规限制相关消费行为 | 依法限制乘坐飞机 | 失信被执行人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 | 民航局 |
依法限制乘坐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 国铁集团 | ||||
依法限制乘坐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 交通运输部门 | ||||
依法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
依法限制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 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依法限制旅游、度假 | 文化和旅游部门、国家移民管理机构 | ||||
依法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教育部门 | ||||
依法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 银保监会 | ||||
5 | 依法依规不准出境 | 依法依规限制或阻止出境 | 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未结清税款、滞纳金且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受海关处罚未缴清相关款项且未提供担保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且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军人;有《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准出境情形的人员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有关主管部门及国家移民管理机构 |
6 | 依法依规限制升学复学 | 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升学复学 | 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且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军人 | 《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教育部门 |
7 | 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 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 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政府性资金审批部门 |
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 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科学技术人员 |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十条 | 科学技术部门 | ||
8 |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 | 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各有关部门 |
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 有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行为的自然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不适用告知承诺 | 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 有关行政部门 | ||
9 | 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 | 撤销所获荣誉,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 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评先评优实施部门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资格;对已获得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 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获奖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科学技术部门 | ||
10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2 | 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第一条 | 人民法院 |
依法依规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情形之一,并被财政部门处以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财政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且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军人 | 《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兵役机关 | ||
依法依规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满3年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有关当事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 市场监管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乳品企业黑名单 | 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乳品企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国办发〔2018〕43号) | 市场监管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运输物流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 | 有运输物流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 | 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残疾儿童康复领域黑名单 | 有残疾儿童康复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康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 | 残联组织、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 有税收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 税务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 有统计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 | 统计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社会救助和保障性住房使用领域信用黑名单 | 在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实施中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网络信用黑名单 | 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 网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文化市场黑名单或旅游市场黑名单 | 有文化和旅游市场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 有建筑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 | 有工程建设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 | 有物业服务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信息消费领域企业黑名单 | 有信息消费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黑名单 | 有城市轨道交通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 | 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 | 有交通运输领域(行业)超限超载相关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 |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工
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与 | ||
依法依规纳入价格失信者黑名单 | 有价格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 发展改革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 | 有环境治理领域(行业)违法排污相关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 生态环境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医疗保障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 | 医疗保障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 | 有医疗卫生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 | 卫生健康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医药行业失信企业黑名单 | 有医药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 | 卫生健康部门、药品监管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组织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 民政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有知识产权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 | 知识产权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学术期刊黑名单 | 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 科学技术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 | 有职称申报评审相关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 | 有安全生产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 | 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 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 教育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 | 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 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 | ||
依法依规纳入矿业权人黑名单 | 有矿产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 自然资源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 | 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地质勘察单位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自然资源部门 | ||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有注册会计师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 | 财政部门 | ||
依法依规纳入境外投资黑名单 | 有境外投资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 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 | ||
11 |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有关政府部门 |
12 | 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
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 ||
13 | 推送政府部门自主参考 | 有关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信用信息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有关政府部门 |
14 | 推送市场主体自主参考 | 征信机构采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中参考使用相关失信信息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征信机构、评级机构 |
金融机构查询相关失信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中参考使用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金融机构 | ||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查询相关失信信息,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各类市场主体 |
注:
1.直接以特定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作为惩戒对象的,相关名单的认定必须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件”)要求。
2.按照49号文件要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不符合49号文件精神的相关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自2022年1月1日起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