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关于1994年税收会统报表增设指标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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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5月10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1994年税收会统报表增设指标项目的通知  晋税计发〔1994〕19号  1994年5月10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1994〕晋财预字第22号、36号文关于增设和恢复部分预算科目的通知精神及晋税计发〔1994〕18号文精神,现对一九九四年税收会统报表的有关指标项目和口径做如下调整:

  一、《税收入库(上解)明细月报表》和《各项提退明细月报表》中:在企业所得税的“股份制企业”下增设“联营企业”,以反映各种联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入库、提退情况。原晋税计发〔1994〕1号文中有关对联营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暂反映在“股份制企业”项下的规定同时作废。

  二、《企业所得税入库税额明细年报表》的“地方金融企业”下依次增设“地方国有银行”、“集体金融企业”、“外资银行”和“其它地方金融企业”四个中央级固定收入项目,以分别反映执行新的预算收入划分办法后,不同的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的入库情况。以前月份已缴入“地方金融企业”款级科目的所得税,也应按新增设的四个项级科目进行划分,并通知国库调帐。

  对应于《企业所得税入库税额明细年报表》,在《税收入库(上解)明细月报表》中:地方国有银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反映在“二、企业所得税”的国有企业“中央”

  栏;集体金融企业、外资银行和其它地方金融企业缴的企业所得税则全部反映在“二、企业所得税”的集体企业“中央”栏。

  三、《企业所得税入库税额明细年报表》的“54、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下增设“55、中央联营企业”、“56、地方联营企业”、“57、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三大项目。其中:“中央联营企业”反映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中央级收入,本表填列在“中央”栏:“地方联营企业”反映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私营、个体部分,下同)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地方级收入,本表演列在“地方”栏(省级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反映在“省级”栏):“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反映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按中央和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 程、合同、协议规定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和地方预算固定收入,本表平时均反映在“中央”,栏。

  以前月份已经缴库的收入不再调库。

  四、关于税收电月报的项目调整1、地方国有银行缴纳的所得税统计在第66项“国有企业”下的“中央”内。

  2、外资银行和其他地方金融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统计在第72项“集体企业”下的“中央”内。

  五、有关月报参数的调整:1、《税收入库(上解)明细月报表》(YB01)的参数由原60、57、1、6(N、10)调整为60、58、1、6(N,10)。

  2、《各项提退明细月报表》(YB02)的参数由原80、34、1、8(N,10)调整为80、35、1、8(N,10)。

  以上规定,各地从六月份编报五月份会统报表时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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