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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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4月20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税所发〔1994〕18号  1994年4月20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66号《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工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在“七五”铁路大包干以后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铁道部与地方政府投资兴办的合资铁路,按联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铁道部系统所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应按国家对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统一规定执行。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94〕财预字第9号《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各铁路局直属的施工企业,以工程处或相当于工程处一级的工程公司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了解掌握在本地区的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按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积极帮助企业搞好所得税(利润)的汇缴、认定、审查工作。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五、铁路部门所属企业,应将有关的生产经营文件、规章 制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时报送省局(国家税务局山西分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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