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3年12月2日 (六) 14:29的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4年3月18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税征发〔1994〕14号  1994年3月18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发〔1994〕0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及国税征发〔1994〕005号《关于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检查的责任制。每个专管员每月检查的户数,不得少于3户:“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每个专管员每月必须传递3份;在进行各项税务检查时,都必须检查专用发票,各基层征收单位要按此要求,建立责任制;加强检查考核,奖惩兑现。

  二、在全省开展“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检查。检查从3月25日开始,4月25日结束,在这段时间内,集中力量对所有专用发票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内容:

  第一、检查专用发票的购领、使用和库存情况。专用发票的数量要求一份不多,一份不少,发现多出的要查明,短少的要查明去向,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检查专用发票的填开,要求每个专管员对用票单位从1994年1月1日以来填开的所有专用发票,逐份进行检查,看填开的内容是否完整,项目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大头小尾、弄虚作假等现象,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填开,销售商品的单价、适用税率和计算的税款是否正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第三、检查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对纳税人接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全面检查,将抵扣联和进货的入库情况逐一核对,与发票联及付款情况逐一核对,并按规定标准,对抵扣联的真伪进行鉴别,看接受的发票是否有假票,是否有多扣进项税额的现象。

  第四、检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有继续使用普通发票而不使用专用发票的现象。

  三、“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及“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可由各县(市)税务局立即组织印制,以保证检查工作的需要。

  四、各地要加强检查的组织领导,保证足够人力,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各级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和上下信息联系。重要情况、问题要随时上报,以便及时研究解决。检查结束后,要在4月30日前写出总结,详细说明检查的情况、问题、处理结果,提出今后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式样附后),随同总结;并上报省局。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3: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