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职责划转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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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2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职责划转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税发〔2022〕63号  2023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平稳有序做好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业务交接

  各级税务、林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征管业务和费源信息交接工作,确保资料交接全面准确、交接工作平稳有序。

  三、征缴流程

  (一)出具缴费通知单。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由林草主管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出具缴费通知单,并向税务部门推送相关缴费信息。缴费通知单应当载明缴费人名称、缴费人社会信用代码、征收标准、缴纳金额、入库级次和比例等事项。

  (二)属地征收。税务部门应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并会同林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四、票据使用

  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废水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五、预算科目

  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具体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分成比例等由税务部门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比例就地征缴入库,如发生变化按新政策执行。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

  征收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

  征收项目代码:30222

  征收品目:森林植被恢复费

  征收品目代码:302220100

  预算科目:森林植被恢复费

  预算科目代码:1030222

  预算级次及分成比例:省级100%、市级100%、县级100%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

  征收项目:林业草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征收项目代码:30445

  征收品目: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

  征收品目代码:304450100

  预算科目: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

  预算科目代码:103044507

  预算级次分成比例:省级100%、市级100%、县级100%

  六、退库管理

  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草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七、各级税务部门与财政、林草等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林草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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