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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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0年7月18日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0〕432号  1990年7月18日  执行

正文

  关于转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各地迭有反映。省局意见,根据房产税《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精神,对单位和个人将租用的房产再转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省局〔87〕粤税三字第006号通知第14点“转租房产,其租金差额应计征房产税”规定亦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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