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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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5年5月2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号  2005年5月23日  执行

2015年8月10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0号  2015年8月10日  废止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6年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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