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Www讨论 | 贡献2023年10月26日 (四) 14:21的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3年1月13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3〕8号  1993年1月13日  执行

2022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022年7月1日  废止

正文

中国投资银行:

  你行中投资发〔1992〕94号《关于投资银行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已明确:“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因此,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二、投资银行系统所设的“调拨资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既有自有资金也有借入资金,在各分行计税时不易划清,可统一在总行所在地就自有资金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专门记载外汇资金的账簿,其印花税缴纳办法亦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