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3年8月29日 (二) 01:55的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6年1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6号  1996年11月1日  执行

2005年1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2005年1月1日  废止

200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各地在执行中普遍反映现行规定不够合理,也不易于操作。

  为此,经研究决定改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本通知规定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