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Www讨论 | 贡献2023年7月23日 (日) 06:21的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89年5月21日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  〔89〕国税地字第44号  1989年5月21日  执行

2011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1月4日  条款废止

第三条废止

正文

能源部:

  你部能源经〔1989〕157号《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因其他行业也有类似问题,在我局统盘研究另行文作出规定之前,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