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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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7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法释〔2017〕6号  2017年3月1日  执行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释〔2020〕16号  2021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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