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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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6年3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国税函〔2003〕524号  2006年1月1日  执行

2006年3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国税函〔2003〕524号  2008年12月31日  废止

2009年4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9号  2009年1月1日  废止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6年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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