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允许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向银行进行抵押问题的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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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9年1月25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允许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向银行进行抵押问题的意见函  建办房函〔2009〕265号  2009年1月25日  执行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办秘书二局转来《李克强副总理赴上海市需要研究落实的有关事项办理情况》中反映的“为缓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压力,允许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问题进行了研究。根据国为秘书二局要求,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等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你市可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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