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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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0年7月14日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长地税函〔2010〕59号  2010年6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地税发〔2010〕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通知要求,现将长治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暂定为:普通住宅不低于5%、非普通住宅不低于5.5%、非住宅不低于6%,该核定征收率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另外,为了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管理,要求如下:

  一、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源登记制度

  按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定管理对象,自取得开发项目许可后三十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五)项目成立之初,管理员应到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拍摄,取得经开发商签字确认的未开发前场地原貌照片(防止开发商后期虚列拆迁费用);(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核实纳税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台账》(见附件,以下简称“台账”),登记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建立《台账》要做到一项目一台账,对于分期开发、分期清算的项目,要按分期建立台账。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日常跟踪与管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登记的项目应从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税款预征、税款清算等项目开发和销售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台账》后,主管地税机关要切实跟进该项目的房地产销售情况,并及时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台账》涉及的内容要进行跟踪,并按季度在《台账》中登记项目的房地产销售和预征土地增值税情况。当房地产项目销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中第二(一)点规定的情形时,应督促纳税人进行清算;当房地产销售符合187号文第二(二)点规定的情形时,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各单位要重视《台账》登记与更新工作,要将职责落实到税收管理员,要充分利用《台账》信息,通过分析与评估加强税源管理。

  附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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