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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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6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306号  2006年12月31日  执行

正文

北京、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广西、重庆、四川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度起,上述2家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上述2家保险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2家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2家保险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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