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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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2年12月2日  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92〕财农税字第78号  1992年12月2日  执行

2011年2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2011年2月21日  废止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1992〕25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内单位和个人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不属“三资企业”。你省丹阳市埤镇丁家坝村接受美籍华人捐款,兴建文化中心占地,应照章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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