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5年10月29日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价费字〔2015〕276号 2015年10月29日 执行
正文
省农业厅,各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 号)规定,结合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继续执行草原植被恢复费原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部(所)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见附表1。
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见附表2。
草原植被恢复费按征(占)用草原面积亩数缴纳。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征(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应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煤炭开采企业已缴纳煤炭资源税的,不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使用范围包括:草原调查规划、人工草原建设、草原植被恢复、退化沙化草原改良和治理、草原生态监测、草原病虫害防治、草原防火和管护等开支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多收、减收、缓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文号、价格举报电话 12358 等,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征用或使用草原类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序号 | 草地类型 | 矿藏勘查开采征用或使用草原收费标准 | 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收费标准 | |
---|---|---|---|---|
1 | 人工建植草地类 | 人工草地 | 4250 | 3350 |
基本草场 | 4270 | 3370 | ||
草种子田 | 4290 | 3390 | ||
2 | 天然草地类 | 山地草甸类草地 | 4775 | 3875 |
山地草原类草地 | 4725 | 3825 | ||
山地灌丛类草地 | 4675 | 3775 | ||
暖性灌木草丛类草地 | 4675 | 3775 | ||
疏林草地类草地 | 4675 | 3775 | ||
低湿草地类草地 | 4545 | 3645 |
临时占用草原类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序号 | 草地类型 | 收费标准 |
---|---|---|
1 | 山地草甸类草地 | 775 |
2 | 山地草原类草地 | 725 |
3 | 山地灌丛类草地 | 675 |
4 | 暖性灌木草丛类草地 | 675 |
5 | 疏林草地类草地 | 675 |
6 | 低湿草地类草地 | 545 |